罪犯肖平,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罪,于2012年4月1日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0000元。宣判后,肖平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肖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为由,建议将罪犯肖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