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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执行禁烟《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30 15:09:47 打印 字号: | |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执行好禁烟《条例》,结合本院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坚持限定场所、部门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做好本院机关的禁烟工作。

二、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西宁市禁烟《条例》,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本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办公楼大厅、审判法庭、贵宾室、会议室、接待室、调解室;

(二)楼梯、过道、电梯、机关食堂;

(三)档案资料室、健身房、各活动室、图书室、设备间、地下停车场;

(四)法官学院学员宿舍、教室、讨论室和其他场所。

四、全体工作人员有义务劝阻任何人在禁烟场所内吸烟。

五、凡禁止吸烟场所禁烟标识要醒目,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烟灰缸等)。

六、在开展各种公务活动中(开庭、开会、执勤等)不得提供香烟,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七、发现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大厅的来访人员吸烟时,大厅值班法警、值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劝阻其禁止吸烟,不听劝阻的可将其劝离大厅。

八、在审判法庭、调解室、接待室发现吸烟者,案件承办人、接待人必须及时劝阻其吸烟或劝离该场所。

九、在未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的,不得乱丢烟蒂、烟壳等物品,未掐灭的烟头不得丢弃到垃圾箱内。

十、全体工作人员外出活动时,请自觉遵守禁烟规定,注重自身的形象;

十一、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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