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8-24 09: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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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永利,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税款发票罪,于2012年7月4日被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永利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张永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1次为由,建议将罪犯张永利的刑罚减为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