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伟,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黄龙县,因抢劫罪,于2012年7月4日被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伟与王树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577.20元(其亲属代为赔偿3万元)。宣判后,李伟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核准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李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