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柴有全,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柴有全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于2012年11月15日依法核准了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柴有全在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柴有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