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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8-24 10:14:07 打印 字号: | |
  罪犯龙珠才让,男,1992年2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共和县,因犯抢劫罪,被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限制减刑。宣判后,龙主才让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依法核准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龙珠才让在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龙珠才让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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