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得元,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因犯盗窃罪,且系主犯、惯犯,应从重处罚。于2012年7月29日被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马得元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马得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1次为由,建议将罪犯马得元的刑罚减为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 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