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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8-24 10:18:21 打印 字号: | |
  罪犯焦新荣,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466.5元。宣判后,焦新荣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焦新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1次为由,建议将罪犯焦新荣的刑罚减为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 一五年八月七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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