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齐兴波,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青海省西宁市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2702.48元。宣判后,齐兴波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齐兴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3次为由,建议将罪犯齐兴波的刑罚减为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