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长辉,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青海省海东地区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2702.48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马长辉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马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2次为由,建议将罪犯马长辉的刑罚减为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