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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8-24 10:28:09 打印 字号: | |
  罪犯艾芹,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日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艾芹提起上诉,2010年8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将罪犯艾芹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艾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3次为由,建议将罪犯艾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女子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2015年8月5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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