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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8-24 10:34:57 打印 字号: | |
  罪犯陈有红,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有红未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梅提起上诉。2010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0)青刑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5日,本院依法将罪犯陈有红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陈有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4次为由,建议将罪犯陈有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2015年8月5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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