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洪明,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故意伤害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所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黄洪明于2014年6月20日由上海市宝山监狱送入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建新监狱以罪犯黄洪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纪律、踏实劳动、积极学习,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黄洪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