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8-24 10:53:23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李世喜,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世喜未提起上诉,2010年6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原判决。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李世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六次、记功三次为由,建议将罪犯李世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2015年8月5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