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路顺东,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西自治区罗城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9日以被告人路顺东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3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裁定对罪犯路顺东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22日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路顺东减刑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原判定性有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改判,以被告人路顺东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路顺东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路顺东于2014年6月10日由上海市青浦监狱送入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东川监狱以罪犯路顺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纪律、踏实劳动、积极学习,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路顺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对改判前已执行刑期折抵为无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刑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