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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8-24 11:02:56 打印 字号: | |
  罪犯罗由布,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因犯运输毒品罪,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罗由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罪犯罗由布于2012年12月28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罗由布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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