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韦元春,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韦元春未提起上诉,2010年6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原判决。2013年4月4日,本院依法将罪犯韦元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韦元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3次,监狱劳积1次为由,建议将罪犯韦元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女子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