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存福,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县。因犯故意伤害罪,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22号以被告人张存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罪犯张存福于2012年12月26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张存福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