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8-24 12:29:06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海莲,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海莲未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原判决。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海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罪犯张海莲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女子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2015年8月5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