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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9-22 14:46:38 打印 字号: | |
  罪犯马二不都,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县。因犯故意伤害罪,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等共计20510.05元。本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青刑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马二不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罪犯马二不都于2010年9月20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青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马二不都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马二不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纪律、踏实劳动、积极学习,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马二不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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