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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9-22 14:48:50 打印 字号: | |
  罪犯马永强,男,1979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马永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青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马永强于2011年10月14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青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永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马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纪律、踏实劳动、积极学习,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马永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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