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俊,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因犯故意伤害罪,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宁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俊、周浩云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780.5元。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青刑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韩俊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罪犯韩俊于2011年2月22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青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韩俊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韩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纪律、踏实劳动、积极学习,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韩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