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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9-22 14:50:58 打印 字号: | |
  罪犯葛志伦,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葛志伦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沪高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葛志伦于2013年3月12日被送入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于2014年6月8日被转送至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建新监狱以罪犯葛志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纪律、踏实劳动、积极学习,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葛志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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