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兆勤,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于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因犯故意杀人罪,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青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张兆勤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罪犯张兆勤于2011年3月11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青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兆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张兆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纪律、踏实劳动、积极学习,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张兆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