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斌,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因犯故意伤害罪,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宁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斌、张继龙、马永贞、冶学刚、马刚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8623.63元。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青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马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罪犯马斌于2013年2月25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马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