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金凤,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泗水镇,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金凤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2013年7月22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杨金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杨金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5次为由,建议将罪犯杨金凤的刑罚减为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女子监狱减刑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