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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12-18 14:33:50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杨宏琼,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80690元(已付3000元)。宣判后,杨宏琼未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原判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裁定,将罪犯杨宏琼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杨宏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5次为由,建议将罪犯杨宏琼的刑罚减为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同意青海省女子监狱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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