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长梅,女,1955年3月4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市,因犯抢劫、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6月6日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608元;追缴被告人马长梅非法所得195497元。宣判后,马长梅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马长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马长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无故意犯罪,建议将罪犯马长梅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女子监狱的减刑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