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世业,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因犯故意伤害罪,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宁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0659.32元。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青刑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李世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罪犯李世业于2013年6月24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李世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