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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12-18 14:41:06 打印 字号: | |
  罪犯马忠义,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县,因犯故意杀人罪,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忠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青刑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马忠义于2011年6月21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青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忠义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马忠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马忠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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