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自胜,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宁县,因犯走私毒品罪,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宁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自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0)青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马自胜于2011年7月28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青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自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马自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马自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