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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12-18 14:43:23 打印 字号: | |
  罪犯黄廷富,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因犯贩卖毒品罪,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宁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廷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青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黄廷富于2011年12月19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黄廷富在服刑期间经民警思想教育后能够认罪服法,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黄廷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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