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三儿,男,1963年8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因犯故意杀人罪,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宁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王三儿于2013年4月17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张启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共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王三儿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