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安尕团,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于新疆自治区沙雅县。因犯故意伤害罪,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18869.8元(判决前已付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安尕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青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安尕团于2013年6月17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安尕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安尕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