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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12-18 14:51:31 打印 字号: | |
  罪犯胡刚,男,1971年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804.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刚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胡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1次为由,建议将罪犯胡刚的刑罚减为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2015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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