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保群,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20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保群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李保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2次为由,建议将罪犯李保群的刑罚减为二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