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祖迁,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因犯故意杀人罪,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70703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祖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青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李祖迁于2011年4月21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青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祖迁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李祖迁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四次,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