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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12-18 14:58:51 打印 字号: | |
  罪犯索南尖措,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天峻县。因犯故意杀人罪,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青刑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索南尖措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罪犯索南尖措于2011年7月26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青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索南尖措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索南尖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索南尖措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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