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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12-18 15:01:33 打印 字号: | |
  罪犯吴火军,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5月1日被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劫罪,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03395.5元。宣判后,被告人吴火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罪犯吴火军于2013年4月8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吴火军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二次,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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