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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12-18 15:02:52 打印 字号: | |
  罪犯向光君,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因犯抢劫罪,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向光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以(2011)浙刑二复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了对向光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罪犯向光君于2011年4月21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青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光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向光君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四次,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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