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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12-18 15:03:41 打印 字号: | |
  罪犯肖斌,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曾于1981年8月25日犯强奸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6年4月9日刑满释放;1990年12月26日因犯流氓罪被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1996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8年11月4日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宁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青刑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肖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罪犯肖斌于2013年8月22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肖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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