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海明,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回族自治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依法核准了原判决。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杨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为由,建议将罪犯杨海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