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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12-18 15:06:33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杨月正,男,1971年9月9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县。因犯故意杀人罪,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月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青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杨月正于2013年5月10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杨月正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一次,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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