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冶洪才,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青海省祁连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8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冶洪才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冶洪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1次为由,建议将罪犯冶洪才的刑罚减为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