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占明,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219.7元(已付15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韩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为由,建议将罪犯韩占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