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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6-04-11 14:59:29 打印 字号: | |
  罪犯冶富元,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冶富元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冶富元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建议将罪犯冶富元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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