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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6-04-11 15:01:08 打印 字号: | |
  罪犯云顺元,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赔偿原告人民币66614.7元(已赔付)。宣判后,云顺元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云顺元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够认罪伏法,服从管教,自觉接受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获得表扬一次为由,建议将罪犯云顺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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