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生海,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于青海省都兰县。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张生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够认罪伏法,服从管教,自觉接受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获得表扬一次为由,建议将罪犯张生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