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会山,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因犯绑架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全部财产;四被告沟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796.7元。宣判后,王会山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王会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二次为由,建议将罪犯王会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建议将罪犯王会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