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4-19 15:21:51 打印 字号: | |

根据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20167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法院包括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

西宁市、海北州、玉树州中级法院除审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外,西宁市中级法院还应审理海东市、黄南州辖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海北州中级法院还应审理海南州辖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玉树州中级法院还应审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果洛州辖区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等案件。

海西州中级法院审理所在辖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

二、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三审合一”的法院包含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海晏县法院、玉树市法院、格尔木市法院集中审理。

西宁市城西区法院集中审理西宁市、海东市、黄南州辖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海晏县法院集中审理海北州、海南州辖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玉树市法院集中审理玉树州、果洛州辖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格尔木市法院集中审理海西州辖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除上述确定的法院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外,其他法院不再审理。

三、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包括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试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审理方式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还应集中审理所在行政辖区和所跨行政辖区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环境资源物权纠纷、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国家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因涉嫌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六节所规定之罪而被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四、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受理,或者由青海省高级法院受理。

五、当事人向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法院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当事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递交起诉状的,原管辖法院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三日内移送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法院。移送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备查。

六、201671日前原管辖法院已经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由原管辖法律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

 

中级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表

 

跨行政区域

管辖法院

跨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西宁中院

集中受理本辖区、海东市及黄南州的环境资源案件

海北中院

集中受理本辖区及海南州的环境资源案件

玉树中院

集中受理本辖区及果洛州的环境资源案件

海西中院

本辖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表

 

跨行政区域

管辖法院

跨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城西区法院

集中受理西宁市、海东市及黄南州各区、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海晏县法院

集中受理海北州、海南州各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玉树市法院

集中受理玉树州、果洛州各市、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格尔木市法院

集中受理海西州各市、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友情链接